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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科研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从事一定时期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开展博士后工作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建立有利于学校人才流动和发展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指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流动站或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是学校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博士后管理工作以完善管理制度,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保障为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流动站和博士后,以及学校流动站与企业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部门、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外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设站部门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研究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博士后管理规章,研究协调博士后管理重要事宜。

第八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是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博士后有关管理制度的拟定;

(二)负责组织流动站申报和评估;

(三)负责各部门博士后招收指标的核定;

(四)负责博士后进站和出站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负责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和退站的审批;

(六)负责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

(七)负责博士后学术活动费的核拨;

(八)负责博士后的奖惩;

(九)负责学校安排的博士后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学院、直属科研机构等部门设立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部门学术委员会成员、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部门须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部门博士后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部门流动站申报和评估;

(三)负责部门博士后招收计划的拟定和实施;

(四)负责部门博士后进站、中期和出站考核;

(五)协助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和退站手续;

(六)负责组织部门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申报项目的推荐;

(七)负责部门博士后经费的使用审批;

(八)负责部门博士后的奖惩工作;

(九)负责部门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

(十)协助合作导师组建考核专家组;

(十一)负责学校安排的博士后其他工作。

第十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主要职责为:

(一)利用自身学术资源吸引招收博士后;

(二)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

(三)负责组建考核专家组;

(四)负责博士后的培养、考核与管理工作;

(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

第三章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十一条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2年,学术水平较高;

(二)现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省部级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或企业委托的重大研究课题,研究经费充足。

第十二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用在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的专任教师和聘用在自科研究岗位、社科研究岗位的专职科研人员应当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从2017年起每两年至少招收1名非我校在职职工博士后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在晋升高一级岗位时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由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依据以上条件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表现遴选审批。

第十四条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其指导工作业绩列入学校和部门绩效评价,享受相应岗位和学校与部门规定的绩效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博士后合作导师由工作站设站单位与流动站所在部门共同选定,待遇按工作站设站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六条博士后的招收类型,分为五种类型:

(一)非在职博士后:进站后未与其他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未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出站后实行“双向选择”就业的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进站后仍与学校或其他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三)外籍博士后:来校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博士(含港澳台),在站期间参照非在职博士后进行管理。

(四)项目博士后:学校非设站部门或非设站学科,经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在全国博管办备案后,依托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由课题项目组招收的博士后。其中,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的,按在职博士后管理;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按非在职博士后管理。

(五)企业博士后:由学校流动站与建有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管理由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博士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二)符合博士后招收的有关要求,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学科专业方向与部门、合作导师的需求相近或一致,学术水平达到博士后招聘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申请从事第二站及其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企业博士后的招收条件按工作站设站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部门博士后招收指标经学校核定下达后,纳入部门学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制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每位合作导师每年招收的学校资助博士后一般不超过3人,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不受指标控制;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有未按批准期限出站的,不得新招博士后。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部门依托学校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支持人文社科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积极招收博士后。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点招收非在职博士后和来自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的在职博士后,鼓励招收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博士。

第二十四条招收超龄、在职和授予博士学位同单位、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应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比例。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在职职工申请进入校外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的,须全脱产到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一)各部门每年10月向校博管办报下一学年博士后招收计划,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招收指标,发布招聘信息,公开招聘,常年招收;

(二)申请人与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管理人员或合作导师联系,提交申请材料;

(三)合作导师对申请人进行进站审查;审查同意的,报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进站的报校博管办;

(四)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校博管办通知申请人办理进站报到手续,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二十七条外籍博士后的招收,由所在部门配合外事处依据外事有关政策,按照在站时间做好外籍博士后来华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申请企业博士后的,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学校和设站单位共同审查同意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后,按工作站相关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五章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二十九条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在收到进站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到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校报到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条非在职博士后在报到时应将人事、工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等一并转入学校。进站手续参照学校新进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由部门按照在职职工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4个月,因特殊原因未完成研究计划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6个月且只能延长一次。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确定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

第三十三条需要延期的博士后应在工作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提出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校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延期。如提前完成科研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博士后制定《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科研计划书》,经合作导师审阅同意并组织开题报告后,由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将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进站第11-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由合作导师组织考核专家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六条非在职博士后进站前未进行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的,其进站后可申请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第三十七条非在职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学校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其在站或出站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申请专项人才培养计划的,由合作导师和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需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经合作导师和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参照教职工出国有关规定审批。进站后和出站前的三个月内一般不受理出国(境)申请。获国际交流计划等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资助或另有协议约定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十条博士后(除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所有的学术成果均须署名作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份,其中论文、著作、专利、科研项目第一署名单位为“昆明理工大学”;科技奖励前三署名单位为“昆明理工大学”。学术成果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科技处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为保证博士后的培养质量,部门应依据学科特点,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培养规范与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由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博士后退站与出站

第四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站,并不再享受在站和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进站超过半年仍没有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进站3个月未完成开题报告的;

(三)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4年的;

(十)本人提出退站申请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四条对具有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博士后,学校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直接予以退站。

第四十五条博士后的出站程序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完成科研工作计划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合作导师和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提交出站有关材料;

(二)合作导师与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学校出站考核有关要求,对其出站资格进行审核,符合出站要求的,组织出站考核。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通过出站考核的,由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将出站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审核。其中,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应同时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四)经校博管办同意、上级部门批准后,校博管办通知出站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应在接到出站通知起15天内办理完毕出站手续。出站手续办理完毕的,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列入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的,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放证书。

第四十六条非在职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确定接收单位的,提供接收单位接收函;暂没接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委托代管手续。

第四十七条部分紧缺学科、达到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条件的博士后进站人员,进站前可与学校先行签订《定向博士后协议》,出站后直接留校任教;在站期间工作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出站考核优秀的,择优留校任教。

第四十八条博士后退站、出站,其与学校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自学校做出决定之日起自行解除或终止。本人应及时办理人事、工资、组织关系的转出手续和人事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四十九条博士后退站、出站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退还学校公寓和设施设备,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企业博士后退站或期满出站的,由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退站、出站手续,校博管办协助。

第七章博士后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非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学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同等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工资、租房补贴和学术活动费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由本人原所在单位负责,学术活动费由学校承担,不享受学校博士后租房补贴。

第五十三条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租房补贴和学术活动费,按非在职博士后标准执行,由学校承担。不享受学校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意外伤害等其它保险按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有关规定由个人与外事处办理,博士后所在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列入非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其工资、租房补贴和学术活动费由课题项目组与博士后协商确定,所需费用由课题项目组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照在职职工缴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五十五条列入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其工资、社会保险由本人原所在单位负责,课题项目组可依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工作补贴。租房补贴、学术活动费由课题项目组与博士后协商确定,所需费用由课题项目组承担。

第五十六条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非在职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的待遇分别参照列入非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和列入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待遇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合作导师自筹解决。

第五十七条获国际交流计划等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资助出国(境)超过1年的博士后,出国(境)期间工资保险等待遇按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非在职博士后、外籍博士后和列入非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享受学校面试交通费、报到旅费、行李托运费、探亲旅费的报销待遇,其中,面试交通费报销往返昆明主要交通工具,交通费总额上限为5000元,其它费用具体参照学校事业编制职工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由校博管办从校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费中列支;在职博士后不享受。

第五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学校在职职工身份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符合学校科技成果奖励或博士后奖励有关规定的,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租住学校公寓住房。户口在本市并有固定住所的博士后,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公寓住房。

第六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校园一卡通,凭卡在校园内借阅图书、在校内食堂就餐、享受校园网服务以及乘坐交通车等。

第六十二条随非在职博士后一起流动的配偶,且符合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学校安排其临时性工作,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合同或协议期限不超过博士后在站期限,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参照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有关待遇规定执行。随列入非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一起流动的配偶,由课题项目组负责安排并承担有关费用。其他类型博士后学校不安排其配偶工作。

第六十三条非在职博士后及其随其一起流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他类型博士后不办理户口转移手续。

第六十四条非在职博士后、外籍博士后、列入非在职博士后管理的项目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的,由校工会协调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协助解决。

第六十五条博士后中途退站、自动离站的,一律停发工资和租房补贴、停缴社会保险,停止使用并退赔学术活动费,不再享受博士后奖励和学校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其中,学校或课题项目组安排其配偶临时性工作的,学校或课题项目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第六十六条出站后留校任教的,不设定试用期,岗位按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岗位聘用有关规定确定,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相应标准执行,薪级工资按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企业博士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类待遇按工作站设站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予承担。

第八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

第六十八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分为国家资助和学校自筹经费,其中学校自筹经费不得低于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六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每年组织两次申报,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经费补充;特别资助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进行的资助。

第七十条在站博士后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国家、云南省设立的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后,学校对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单独建账办卡,专款专用。

第七十一条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学校和上级部门博士后经费和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评估与检查

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应按学校安排参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织的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对博士后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向校博管办提交评估报告。

第七十三条校博管办定期对各部门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博士后工作的支持情况、博士后工作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校博管办对部门的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学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及时给予指导,督促改正;对管理优秀部门予以表彰表扬。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博士后的考核、待遇、经费管理使用和奖励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昆理工大校人字〔2007〕9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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