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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规范我校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博士后经费,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项目

(一)流动站建设费:国家资助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省资助的博士后建设经费、学校自筹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管理费,以及学校根据博士后招收规模核拨的博士后流动站建设经费等。

(二)博士后工资保险费:学校每年根据非在职博士后、外籍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招收规模,核定博士后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职工年度工资预算。

(三)博士后专项经费: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和省定向培养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流动站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经费、博士后学术活动费和租房补贴等,具体如下:

1.博士后工作经费用于学校博管办和部门博士后的招收宣传、调研研讨、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表彰奖励,以及支付博士后面试交通费、报到旅费、行李托运费、探亲旅费等费用。部门博士后工作经费由校博管办根据部门上一年度非在职博士后招收人数,拨付部门博士后工作经费,标准为4000元/人。

2.学术活动费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进站(开题报告、中期、出站)考核、发表学术论文、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也可根据博士后本人研究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参照本办法博士后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使用。在博士后进站后按4万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

3.租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住房问题,学校按月给予1000元/月·人的租房补贴(税前),发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二)博士后工资保险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按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专项经费由个人申请,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立项,主要用于博士后科学研究,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科研业务费:分析测试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论文和资料打印及复印费、著作出版费、网络信息费、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技术引进费、项目评审、咨询、验收、鉴定费等。

2.业务培训费:符合培养任务书或培养协议要求的个人专业素质提升产生的业务培训费。

3.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4.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5.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6.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助研津贴)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7.水电煤气费:项目相关的科研实验办公用房产生的水电煤气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其中,博士后专项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经费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范围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省定向培养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中,用于工作和生活的资助比例按学校有关决定执行。

三、经费的管理与审批

(一)流动站建设经费、博士后专项经费实行经费卡管理制度。在上级部门和学校核拨经费到位后,由校博管办通知校财务处建帐办卡,并按规定额度划拨经费入卡,专款专用。

(二)博士后经费(除工资保险费)依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应遵照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有关要求,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额度内,合理安排使用进度。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使用博士后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手续,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建账立卡,财务处方办理报账手续。

(四)退站博士后须全额退赔学校支付的学术活动费,博士后从批准出站之日起停止使用学术活动费,退赔费用和剩余费用一律收回、纳入学校博士后流动站建设经费中进行管理。

(五)部门博士后工作经费的核拨由校博管办拟定核拨方案,报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拨付部门。部门博士后工作经费的支出,由部门博士后工作小组组长审批。

(六)校博管办使用博士后工作经费、发放博士后租房补贴和博士后定向培养生活补贴,由校博管办主任负责审批。

(七)博士后学术活动费、博士后专项经费的核拨,由校博管办主任批准。使用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组长审批。

(八)博士后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其它

(一)学校流动站与建有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的,学校向工作站设站单位收取管理费,标准为2万元/人·年。

(二)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有关费用不适用于本办法,经费使用按经费来源项目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人字〔2007〕10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经费使用审批表》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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